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团委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乐师院〔2022〕135号,《乐山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乐师院〔2023〕4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团委所有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家具、电器、体育用品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校团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团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包括:
1.负责购买资产的入库、出库、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和维护资产管理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定期检查资产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资产的盘亏、损坏等问题;
4.协助完成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
5.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1.审核并批准资产的购买计划和预算;
2.监督和指导资产管理员的工作;
3.协调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资产管理流程
第七条资产的购买:
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申请,明确购买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由资产管理员汇总并编制购买计划和预算,如需报学校统一采购报学校,如需团委自行采购经部门会议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
第八条资产的入库:
1.新购置的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员应会同相关人员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更新资产管理台账;
3.资产管理员应对入库的资产进行编号、贴标签,并确保存放安全。
第九条资产的管理:
资产入库后,根据团委工作人员具体分工,由个人负责保管好使用的国有资产,如需借用,严格履行借还手续。
第十条资产的盘点与报废:
1.资产管理员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发现资产的盘亏、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处理;
3.对于损坏严重或无修复价值的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要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