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发〔2021〕18号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7-13 17:52: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财务行为,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根据《乐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批准成立,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财务来源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自筹经费,学生社团按章程开展的比赛、活动等项目由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

第三章财务支出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财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二)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

(三)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学生活动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聚餐、娱乐等。

第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办公类费用,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需要的打印、复印、横幅制作、海报制作、办公用品、邮寄费等费用;

(二)活动类费用,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需要的场地费、服装费、道具费、活动器材租用等费用;

(三)劳务类费用,开展学生社团课程所邀请的老师、学生所支付的劳务费用;

(四)奖品类费用,评优评奖的奖品费、证书及制作费用等,奖品单价一般不超过50元;

(五)开展学生活动必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条 所有学生社团活动前均需事先编制明细预算表,活动结束后,应编制活动决算表。活动预算表和决算表需由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章财务报账

第七条 为保障经费去向明确,任何费用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提供合法的票据。票据内容应包括:日期、开支内容、数量、金额、单位名称。所附单据要求有经办人、证明人、社团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 提供付款凭证。打印付款凭证,附经办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提供转账凭证。打印转账凭证,附经办人、转账对象、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财务审核与监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配备出纳、会计人员。财务人员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能力,不得任意变更。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社团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收入与支出分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社团预算审核、事后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抽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票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每月向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社团会员公示账务。

第十六条 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每季度对学生社团财务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配合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财务部工作;

(二)隐匿社团其他各项收入;

(三)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

(四)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

(五)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

(六)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

第六章附则

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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