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委对外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团委对外文化服务秩序,取缔违规演出,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增收分配及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团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对外文化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对外文化服务,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条 对外文化服务活动主要指地方政府、企事业等单位邀请团委以舞蹈、声乐、话剧等方式参加本单位文化演出,并对团委及参与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的文化服务活动。
第二章 演出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参加对外文化服务活动由校团委统筹管理,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审批后方可参加。
第五条 对外文化服务流程。
1.购买服务单位首先需向团委发邀请函,提出购买需求,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案。
2.校团委收到邀请函后,由团委组织召开部门会议研究,随后通过OA或者请示报告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与购买方沟通具体演出事项。
3.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团委书记与艺术教育中心负责人一并与购买服务单位洽谈演出作品、经费、人数等具体事项。
4.双方洽谈成功后,由团委或者对方单位提供对外文化服务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修改后,双方确认,最后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演出工作由团委艺术教育中心负责具体演员选拔培训、作品排练等工作。
第七条 艺术教育中心要加强参加演出演员的安全教育,为参演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如与专业课程冲突,由团委协同教学部、学工部、相关教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谋取私利的活动,如有违反,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演出经费必须通过对公账号转入学校财务,票据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转入个人私人账户中。
第十条 教师劳务报酬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发放金额根据演出时间、排练时间、编排作品数等为事实依据,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由艺术教育中心提出具体金额,经团委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人事处、财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劳务报酬发放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发放金额以排练时间、演出时间、个人表现等为事实依据,发放金额为300元—1000元,具体金额由艺术教育中心根据总费用提出,经团委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演出合同金额较大,学生排练演出时间、难度较大,劳务报酬需超过1000元,由团委部门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其他住宿、交通、零星物资采购等经费,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剩余经费如涉及到创收二次分配和奖励,参照《乐山师范学院增收分配及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团委解释,自团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