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青发〔2019〕6号 关于鼓励校级团组织学生干部参加各级比赛以及各类评优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2-22 14:3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奖励要坚持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干部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干部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有利于学生干部成长成才的方针。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良性竞争、充分发挥奖励育人功能与激励作用;坚持实事求是,公众认可,确保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且符合本办法各奖项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的评奖。

 

第二章 奖励的形式与分类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奖励分为不同类型与等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1. 学生干部获得各类奖学金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单位:元)

 

奖学金类别

奖励

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200

国家励志奖学金

140

校长奖学金

 

80

捐赠奖学金

 

40

校设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特制纪念奖品

二等奖学金

特制纪念奖品

三等奖学金

特制纪念奖品

 

2.学生干部获得以下学术竞赛及创新创业类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单位:元)

类别

奖励

国家级

特等级别奖

200

一等级别奖

140

二等级别奖

80

三等级别奖

40

省级

特等级别奖

110

一等级别奖

90

二等级别奖

60

三等级别奖

30

市级

特等级别奖

特制纪念奖品

一等级别奖

特制纪念奖品

二等级别奖

特制纪念奖品

三等级别奖

特制纪念奖品

 

3.学生干部获得以下发明专利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特等级别奖

200

110

特制纪念奖品

一等级别奖

140

90

特制纪念奖品

二等级别奖

80

60

特制纪念奖品

三等级别奖

40

30

特制纪念奖品

 

4.学生干部获得以下荣誉称号按规定予以积分奖励。

荣誉称号类别

积分

国家级

 

15

省级

省十佳青年学生

10

四川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

10

市级

 

8

校级

校十佳青年学生

5

校综合素质A级证书

5

优秀学生党员

5

党校学习优秀学员

5

精神文明奖

5

志愿者

5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5

校级三好学生

5

“五四”优秀学生干部

5

“五四”优秀团员

5

优秀大学毕业生

5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5

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学生

5

校级活动“优秀工作者”

5

其他

国家级称号

15

省级称号

10

市级称号

8

校级称号

5

 

积分奖励说明

a) 每学年评定只累计上一个学年荣誉称号积分。

b) 根据积分数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奖励金额单位:元)

类别

人数

奖励

一等

3

100

二等

6

80

三等

10

50

其他

积满15

特制纪念奖品

 

第三章 机构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组织机构

1. 评定委员会:由团委教师与团学组织主席团组成,负责评定考核并督导执行情况。

2. 执行委员会:由校团委办公室组成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 评选对象: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

2. 评选标准:校级学生干部获得各类各级比赛以及各类评优奖项,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对其再进行单独奖励。(另:同一届次的相同竞赛中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奖。同一类别奖项原则上不重复评奖,如有重复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申请:每学年开学学生干部在团委官网自行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填写上一个学年获奖项目)

2. 审查:由评定委员会全体人员一同审查申请表并确认其真实性,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可被予以奖励。

3. 公示:审查通过的获奖名单将在“乐师青年”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统一公示。

4. 奖励:集中定期举行表彰仪式进行颁奖。

第四章 资金、奖品管理及调整增设

第九条 该奖励为团委单独奖励,不影响原获奖所得。

第十条 奖品、奖金由乐山师范学院校团委在学生活动经费里支出。

第十一条 由校团委办公室设计奖品以及标识,并制作申请表。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执行委员会书面申请,书记批准,校团委提供,奖品购置发票由评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统一核对。奖励名单上交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接受评定委员会以及校级团学组织监督。

第十四条 可争取校外社会团体个人、校友的赞助。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奖励标准需调整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办法由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解释。

 


共青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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